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批不合格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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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突击检查刘某经营的烟花爆竹专卖店,对刘某经营的临澧县宏达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响兰”牌笛音喜庆雷、江西省上栗县金水出口花炮厂生产的“金水阁”牌开门红喜庆特红炮、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吉祥”牌财源广进依法进行抽样送检。2017年4月11日,检测报告收到,检测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姜堰局遂于当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查明,刘某于2017年2月27日以每只6.5元的价格购进20只临澧县宏达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笛音喜庆雷【商标:“响兰”,规格型号:16发】;以每盘6.5元的价格购进24盘江西省上栗县金水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开门红喜庆特红炮【商标:“金水阁”,规格型号:1号实数850±5%】;以每封2.8元的价格购进30封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生产的财源广进【商标:“吉祥”】。
至案发时止,刘某以每只8元的价格销售临澧县宏达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笛音喜庆雷14只;以每盘8元的价格销售江西省上栗县金水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开门红喜庆特红炮18盘;以每封3元的价格销售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生产的财源广进24封。该批烟花爆竹货值共计442元,违法所得共计52.8元。经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临澧县宏达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响兰”牌笛音喜庆雷因引燃时间及壁厚不符合GB10631-2013和GB19593-2004的要求,检测结论显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江西省上栗县金水出口花炮厂生产的“金水阁”牌开门红喜庆特红炮因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的要求,检测结论显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吉祥”牌财源广进因标志不齐及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04的要求,检测结论显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案件调查中,刘某对姜堰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2017年4月20日,姜堰局依法向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刘某销售不合格的临澧县宏达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响兰”牌笛音喜庆雷、江西省上栗县金水出口花炮厂生产的“金水阁”牌开门红喜庆特红炮、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吉祥”牌财源广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刘某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并对刘某从轻处罚如下: 1、罚款442元;2、没收违法所得52.8元;3、没收备份16发“笛音喜庆雷”烟花3只、1号实数850±5% “开门红喜庆特红炮”爆竹3盘、“财源广进”爆竹3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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